防盗门

太和县市民预订防盗门,安装时发现不是约定

发布时间:2023/9/17 14:52:05   

颍州晚报讯(记者牛桂芹通讯员朱娜)预订了一扇防盗门,安装时才发现不是当初约定的品牌,而且门表面有瑕疵。近日,太和市民朱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窝心事。经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商家最终退货并退款。

今年8月12日,朱先生在太和县某品牌门经营部预订了一扇价值元的防盗门,交付定金元。

8月26日,商家安装防盗门时,朱先生发现该门并不是之前约定的品牌,且表面有瑕疵,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朱先生与商家协商未果,几天前到太和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立即联系了某品牌门经营部经营者关某。关某称朱先生预订的某品牌防盗门需要定做,时间紧,因此换了其他品牌,但两者价值相当,不予退货。

对此,朱先生认为,商家在没有征求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防盗门品牌,侵犯了他的自主选择权,并且该防盗门有瑕疵,应当退货。

双方就是否退货意见不一。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向关某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关某同意朱先生退货,并退还其元定金。对此调解结果,朱先生表示满意。

工作人员分析,这是一起预付金引发的消费纠纷。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某品牌门经营部未经朱先生同意,擅自更换防盗门品牌,侵犯了朱先生的自主选择权,且不退定金,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据此,某品牌门经营部应当退货并退还朱先生所交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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