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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提升住宅居住舒适性,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共同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从居住安全、居住品质、居住科技等多方面出发,提升住宅全生命周期品质。
在居住便利性方面,规定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
在住宅宜居性方面,规定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米,比现行国家标准提高了10厘米;
影响较大的几个重点搜建筑总结如下:
1、全装修: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粉刷和管线全部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明确层高: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明确剪刀梯的连通方式;
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应在走道或屋顶连通,也可在前室连通
4、电梯设置要求:
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对担架电梯做出科学的规定: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kg,轿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50m×1.60m,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
6、-1-1实施日期
同时,该《规范》还本着提升居住安全、居住品质的原则,注重规范内容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强化住宅无障碍与适老化设计,充分体现了“安全性、舒适性、前瞻性”的设计理念。
全文:
北京市地方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DB11/—
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5.套内空间;6.公共空间;7.住宅设施;8.室内环境;9.建筑结构;10.建筑设备;11.建筑电气;12.管线综合设计。
1总则
1.0.1为适应北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满足居民对居住品质、居住功能、居住环境和居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针对北京市的地方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住宅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等有关规定,适当应用新能源,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
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
成套设置居住功能和生活设施,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贮藏室、阳台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2.0.3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4凹口
为了房间的通风采光而在建筑平面上采用的凹形槽口。
2.0.5贮藏室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6全装修
在交付前,住宅建筑内部墙面、顶面、地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固定面全部铺贴、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7快件箱
又名智能快递柜、自提柜、智能邮箱等,设立在公共场合,可供投递和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2.0.8智能家居系统
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系统。包括家庭网络、家庭安防、家电智能控制、能源智能计量、节约低碳、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2.0.9智能电表
具有用电信息存储、双向多种费率计量、用户端控制、多种数据传输模式的双向数据通信、防窃电等功能的电表。
2.0.10紧急呼叫装置
安装于家庭中的用于发生危险情况时对外发出求救及报警信号的电气装置。
2.0.11电动汽车充电桩
为电动汽车充电的专用设施,能实现计时、计电度、计金额充电,充电桩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2.0.12信息管道
用于敷设通信及广播电视线缆的一种通道,由管道、人(手)孔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13楼道综合配线箱
建筑物内用于线缆分线的箱体,配线箱为线缆分线设备。
2.0.14有线广播电视放大箱
用于安装信号放大器、分支器、分配器的箱体以下简称“放大箱”。
2.0.15终端综合配线箱
用于安装各种配线模块、家庭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集线器或以太交换机及家庭智能化系统模块、有线广播电视用家庭网关等户内设备及设施的箱体。
2.0.16出线盒
用户线缆的终接部位,出线盒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
2.0.17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盒是指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与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连接的设备盒。
2.0.18安全等级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0.19耐久性
是材料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3基本规定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与住区规划设计相协调,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的规定。
3.0.3住宅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等理念。
3.0.5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营造便捷、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3.0.6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外,尚应满足适老性和无障碍的特殊使用要求。
3.0.7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和空气质量等要求。
3.0.8住宅设计应推行模数化、标准化、多样化,考虑在住宅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在全生命周期内的品质。
3.0.9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新建住宅应实施全装修,提高住宅产品的完成度。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并一体化实施。
4技术经济指标
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2套内使用面积(m/套);
3套型阳台面积(m/套);
4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应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走道、贮藏室等使用面积的总和;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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