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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姚庄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县政府决定对姚庄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甘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和被征收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一)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的原则。

(三)坚持“先签先选、先签先奖及按期搬迁奖励”的原则。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配合单位

(一)征收主体:甘谷县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甘谷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

(三)委托实施单位:甘谷县新兴镇人民政府

(四)配合单位:甘谷县自然资源局、甘谷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甘谷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征收范围:南至北滨河路,北至道南路、谢家路,西至新城路,东至冀城北路(具体以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范围:被征收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及构筑物。

(三)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天结束。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与户籍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予以认定。

2.对不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原件材料的,由征收部门提请征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建设事务服务中心、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新兴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认定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予以补偿。具体依据《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三)征收范围内的人口与户籍的认定

以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载明户籍人口信息或入户摸底调查的人口数为准。

五、征收评估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选定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补偿方式与标准

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宅院有证按证认定;无证以平方米(0.25亩)为标准认定。为避免被征收人因抢修乱建造成经济损失及资源浪费,对宅院内未修建部分予以元/㎡的节约资源奖励;宅院超过平方米(0.25亩)的部分,按元/㎡予以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时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面积及房源表中确定的安置优惠价进行结算

具体计算方式为:产权调换的面积=(房屋评估总价+补助、奖励)÷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安置优惠价

房屋是指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且常住人的建筑物。

安置优惠均价:元/㎡;市场优惠均价0元/㎡;市场均价元/㎡(楼层差价以公布的安置房源表为准)。

2.产权调换的原则

为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利益,采取放宽选择安置房及面积奖励的原则。

(1)一处合法宅院确保选择一套安置房,最多可选三套。

(2)一户多宅的住户只能选择一处合法宅院享受安置房面积奖励。

(3)选择安置房面积在标准置换面积以内的享受安置优惠价;选择安置房面积超出标准置换面积以外的享受市场优惠价,享受市场优惠价的面积应小于任何一套安置房面积(不含奖励面积)。

(4)被征收人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时按市场价计算。

(三)经营性用房的认定及补偿

1.经营性用房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1)房屋在新城路、迎宾路、北滨河路、新兴路、姚庄东路(东至三幼东围墙、姚庄村委大门)、谢家路(东至报恩寺)的临街经营性用房。

(2)房屋必须为合法房屋。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相关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

2.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征收部门发放安置指标。享受了商铺安置指标的房屋不再计入安置房的标准置换面积,不享受奖励的安置房面积。商铺的安置优惠均价为元/㎡,超出置换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优惠均价为元/㎡结算(具体以公布的商铺安置房源表价格为准)。

3.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源基本情况

1.期房户型结构和面积:A型三室两厅两卫平方米至平方米;B型三室两厅两卫平方米至平方米;C型三室两厅两卫平方米至平方米(面积最终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2.安置房标准:水泥毛坯地面,墙壁刮白、罩面,室内预留插座、网线接口、照明开关、预留电话、有线电视接口、铝合金断桥隔热窗、水、电、暖(天然气供暖)、安装进户防盗门、单元门。

(五)其它补偿和标准

其它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地面附着物及拆移物拆移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搬迁费

(1)居住用房每平方米20元,不足元的按元计算。

(2)企业、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仓库用房每平方米15元;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5元。

(3)特殊生产设备的拆装及搬迁费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元/月·人,户籍人口少于5人均按5人计算,补偿总额不超过元,临时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3.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附属物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征收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地面附着物及拆移物拆移费补偿

参照《甘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布年度城区规划区各类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市场指导价格的通知》(谷发改发〔〕27号)予以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

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不足三年的以生产经营期间效益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具体按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天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一)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予以00元/户的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开始签约:

1.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院奖励8万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再给予一次性奖1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选两套及以上的一次性奖20平方米;

2.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11日至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院奖励5万元,选择产权调换的再给予一次性奖5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选两套及以上的一次性奖10平方米;

3.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16日至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的,每处合法宅院奖励3万元,不再奖励安置房面积;

4.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后签约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三)特殊住户的补助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户在享受所有补助、奖励后可再享受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的补助(不再重复享受1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奖励)。

1.宅院认定为合法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2.因家庭困难无能力修建的;

3.经调查再无其它住房且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的;

4.宅院面积在平方米(0.25亩)以上,现有住房面积在平方米以内的;

5.经镇、村两级证明确实为本村的困难户或特困供养人员的。

八、特殊人群临时安置费的优惠政策

(一)受益人群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残疾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优抚对象、城乡孤儿、失独家庭。

(二)享受临时安置优惠政策的依据、标准

1.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按照《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执行。

2.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优抚对象、特困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实施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持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证和失独家庭的临时安置费在征收方案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九、补偿协议

(一)甘谷县新兴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相关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甘谷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对签订的协议条款所规定费用兑付、收缴、结算。

(二)补偿协议经征收审核组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补偿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征收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甘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补偿决定生效后,报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被执行人(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所得中代扣强制执行费,并予以指定安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以房屋征收部门航拍的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影像资料为主要认定依据,被征收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抢修乱建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的户籍迁移、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三)征收范围内,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属违法建筑的不予以补偿,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兴镇人民政府、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配合,进行依法拆除。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房屋的结构及门窗等,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拆除工作具体由拆除单位实施。

(五)征收范围内,私自非法买卖土地或侵占已征收土地修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

(六)征收总费用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

(七)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及附属物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补偿。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本方案仅适用于姚庄片区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项目,县政府授权甘谷县城乡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赵军强

责任编辑:王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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