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

香洲16万间出租屋主,你家的防盗窗能

发布时间:2023/2/10 19:12:09   

出于防盗考虑,

一些居民为住宅楼阳台、外窗

安装了防盗网,

虽然严严实实的防盗网能够挡住盗贼,

但是,当遇上火灾时,

缺少逃生窗口的防盗网

却会挡住逃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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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无逃生窗//

年4月14日,

在广州花都区新华街

一男子被屋内的大火逼到防盗窗上,

但由于防盗网是封闭设计

没有开设逃生窗,

该男子只能无助地

坐在阳台上向外大声呼救。

封闭的防盗网成为火灾的“帮凶”,

最终该男子不幸遇难。

//有逃生窗//

年11月11日,

广东阳江市江城区一杂货铺首层起火,

楼上4人被困,

消防人员到场时火势正在向二楼蔓延,

有人在窗口挥手求救。

起火后,屋内人员先后

逃至三层、四层的窗边,

由于防盗网均开设了逃生窗,

消防员营救过程十分顺利,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防盗网既要防盗,又不能耽误灾害逃生,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防盗网上开设逃生窗口呀!发生火灾或者在大门被封锁时,逃生口就是最好的逃生通道,也为消防救援提供便利。

整治出租屋堵塞

逃生窗口问题势在必行,

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刻不容缓,

香洲区开展出租屋

开设逃生窗口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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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16万间出租屋主

务必开设防盗网逃生窗

坚决打通生命通道,全面推进开设逃生窗工作。出租屋开设逃生窗工作已纳入年民生实事,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工作任务推进。

近日,香洲区政府对出租屋开设逃生出口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在全区范围开展出租屋开设逃生窗口专项行动,推动香洲16万间出租屋主年内完成开设防盗网逃生窗,严厉打击堵塞出租屋安全出口行为,降低“小火亡人”风险。

逾期未整改的出租屋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大堵塞逃生窗口整改力度。本次专项行动分为排查摸底、集中治理、总结验收三个阶段,整治对象为全区范围未开设逃生窗口的出租屋,包括商品住宅、公寓、自建房、“房中房”、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行动以镇街为单元,采取镇街与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优先推动出租人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出租屋将由相关单位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设尺寸不小于1米×0.8米的

紧急逃生窗口

规范开设逃生窗口,消除出租屋安全隐患。出租人应保持出租屋的逃生通道畅通,确有必要在外窗、阳台安装防盗网的,应开设尺寸不小于1米×0.8米的紧急逃生窗口,逃生窗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米,二楼以上的逃生窗口应配置逃生绳或逃生梯等辅助疏散设施。

安装逃生窗口后,如有加装防盗锁应妥善保管钥匙,确保火灾发生时能顺利启用。承租人应自行承租符合条件的出租屋。

相关法律法规

向下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建筑、公寓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等。

编辑:杨玉函

初审:陈允华、郭诗琪

复审:王彪

素材来源:香洲区应急管理局、珠海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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