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

助企纾困搭名牌便车不可取,商标侵权要担

发布时间:2024/12/2 13: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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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商家为了让自家商品在购物平台更容易被搜索到,会在商品的标题和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想要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给自己的商品引流。虽然这种做法短时间内能给商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殊不知已经踩中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地雷。

挂着羊头卖狗肉?

永康某门业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及锁具、锁芯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仅线下销往全国各地,在线上平台也深受大家的喜爱。该公司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长期的销售和推广中被公众熟知。

一天,门业公司想要查看某款商品的网络销售情况,在某购物平台输入商标时,发现跳出来的商品链接竟然不属于自家公司的官方旗舰店,而是另外一家永康企业。点进链接后发现,该商家销售的商品在商品标题中植入了门业公司的商标字样,销售的却并不是门业公司的产品。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门业公司认为,该企业以傍名牌为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从而不适当利用了积累在门业公司商标上的商业信誉和美誉,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于是以侵犯商标权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诉企业辩称,其销售的商品从包装到产品本身并没有任何一处出现门业公司的商标字样,而在商品的标题、关键词中使用门业公司的商标字样,则是想表达自家企业销售的锁芯能适配门业公司的防盗门,并没有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的意图。

释法+调解

妥善化解纠纷

法官耐心细致地向被告企业释法明理,告知其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经过法官说法,被告企业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表示后悔不已,希望法院进行调解。鉴于被诉企业刚刚成立,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产品实际销量小、销售额不高,门业公司也愿意做出退让。最终,双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侵权赔偿金额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保护知识产权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活动时,应当秉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原则,依法依规从事生产、销售活动,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来赢得市场。不能存有“蹭名牌”“傍名牌”的思想,一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签发:郑望鑫

原标题:《助企纾困③

搭名牌便车不可取,商标侵权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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