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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调解“三十六计”
第十二计
设身处地
。
题
记
设身处地,出自宋代朱熹的《礼记.中庸》,“体谓设以身处其地而察其心也”,指把自己放在别人的地位或环境中去考虑问题,替别人的处境着想。
典型案例
年7月17日,陈某通过“运满满”平台接到武义某门业公司运输防盗门的订单。在装车过程中,某门业公司装车工在装运防盗门时让陈某帮忙扶门板,结果防盗门倒塌将陈某砸伤。陈某当即被送医院救治,医院、安徽医院、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经诊断,陈某为高位截瘫、颈部脊髓损失、颈部骨折等。后经鉴定机构评定,陈某为一级伤残,颈部以下全无知觉,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某门业公司支付了陈某在武义救治的费用及转院的交通费。陈某认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伤势严重,已支付了高额医疗费,后续仍存在较高的治疗费用,故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某门业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一、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处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即着手与原、被告联系,了解双方的情况及调解意向。经了解,陈某受伤后,因为伤势严重多方求医,几经辗转,截至起诉前尚在治疗当中,已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其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妻子在其受伤后也不再工作,全职陪护,家中已负债累累,希望能通过法院尽快拿到赔偿。而被告公司则因为经营不善,长期处于未盈利状态,甚至可能在不久后注销,虽然其愿意支付陈某部分赔偿款,但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一时之间也无法拿出高额的赔偿。双方间就调解数额及履行时间等显然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引导双方在对方的处境中考虑问题
了解到双方的处境及意愿后,最困难的就是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立场上看待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为此,承办人充分运用共情、倾听等技巧,引导当事人宣泄情绪、提出顾虑、在了解对方难处的基础上体谅对方的困难和心情,并结合自身实际需求提出替换方案、适当作出让步等,打破了原有的调解僵局,使得案件向成功调解又迈进了一大步。
三、另辟蹊径促成调解
调解后期,经过承办人的多方协调,双方对调解金额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针对某门业公司曾提到的其公司可能注销的情况,陈某对某门业公司的履行能力仍心存疑虑,不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为此,承办人再次与某门业公司进行深度沟通,并另辟蹊径提出附加调解条件,即由该公司的股东对调解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公司存在可能无法支付调解款的情形时,由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一方面对调解款的履行进行了兜底,更加充分地保障了陈某的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公司股东的监督作用,也能督促公司更好地履行其付款义务。
最终,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门业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万元,并由公司股东程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案得以妥善圆满解决。后经承办人跟踪了解,目前全部调解款均已履行到位。
设身处地,是引导当事人之间设身处地。通过理解双方的处境及意愿,抓住矛盾焦点及案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去体谅对方的需求与困境,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通过抓住突破口、寻求替代方案、作出适度让步等方式逐渐缩小双方的差距,最终达成调解。
设身处地,更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设身处地。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官架子,有了这份设身处地,一个个案件才会走进法官的内心,变得鲜活、变得有情有感;才会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时刻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供稿:杨锦华
编辑:金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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