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

京法巡回讲堂丨社区两委干部ldquo

发布时间:2022/6/8 13: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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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因装修、通行等问题

引发的纠纷时常在邻里间发生

若处理不好,容易产生嫌隙

也影响着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宁

近日,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

联合天南街道司法所开展普法活动

天通苑法庭法官助理李强

为天南街道各社区两委干部“云”授课

开展主题为“解析相邻关系

推动睦邻友好”的京法巡回讲堂

法官助理李强以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法律条文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通过深入浅出的分析,让与会干部对不同的相邻关系纠纷有了更清晰的认知。授课结束后,针对大家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李强耐心答疑。

那么,什么是相邻关系?

邻里间又有哪些相处之道呢?

下面就通过两起案例为大家解读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建相邻关系规范的基本原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

基于邻里和睦的相互关照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提供必要限度的便利,保障物尽其用;

另一方面

基于权益行使必须符合公益的原则,调整相互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利用不动产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案例一

私自改动开门方向

阻碍邻居通行

赵某与张某是住在同一层的邻居,张某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原有的内开式房门换成了外开式防盗门。因楼道中的公共通道宽度只有1米多,每次张某开门都给赵某家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于是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将房门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察,张某与赵某系邻居,赵某居于里侧,张某居于外侧,赵某出行须经过张某家门口,两家门口处公共通道宽度为1.5米。现张某装修房屋时将户门改为外开式防盗门,当防盗门完全打开时公共通道宽度不足0.5米,给赵某的出行造成影响。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更改户门即防盗门方向,排除妨碍。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案例二

屋顶搭建彩钢顶

造成雨水侵蚀邻居墙面

李某与郑某为同村邻居,郑某住在前院,李某住后院。郑某将其北房屋顶新建了彩钢顶,彩钢北坡出檐超过原房檐,与李某家的后墙相接,且高度高于该后墙。每逢下雨时,雨水直接浇到李某家后墙,造成墙面受损。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将新建彩钢屋顶超过郑某家原房檐部分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现场勘察,郑某将其北房加装彩钢屋顶后,彩钢屋顶与李某家房屋的南房檐相接,且该彩钢屋顶呈倾斜状,朝向李某家房屋,已对李某家房屋后墙造成妨害,应予排除。但郑某家房屋正常的排水需要应当予以考虑,且郑某也设置了水槽等防护措施,李某在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负有容忍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郑某拆除彩钢屋顶边缘0.1米。

法官提示

本案中,法院未判决被告拆除超过原告房檐的全部彩钢屋顶,是基于一方在现有条件下,在相邻一方行使使用权时,应当有合理限度的忍耐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关于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进行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将权利行使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家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小编也在此提示大家

要与邻为善,互利共赢

凡事充分沟通、友好协商

才能妥善解决纠纷

文字:李强

编辑:王宇新

来源:昌法微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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