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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的连先生安装防盗门时,噪音吵醒了正在睡觉的邻居李某。一个小时后,李某意外死亡。李某家属将连先生、两名安装工人及防盗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是噪音造成了李某的死亡,索赔万多元。一审法院认为噪音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没有支持其诉求。记者今天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年6月的一个周六,正值中午1点左右,家住的连先生找到安装工人杨某和邢某,安装其购置的防盗门,机械打孔作业产生了噪音。
此时,家住、正在休息的李某听到了噪音,于是上楼进行劝阻,要求两名工人停止施工,二人于是立即停止施工。在屋内,连先生的房屋代管人于某也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对李某说有半个小时就好,李某遂回房休息。
安装施工完毕后,李某的老伴发现他身体异常,急忙拨打了。但李某仍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另外经查,李某事发前患有冠心病,定期服药。
事后,李某的妻儿将连先生、两名工人以及防盗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连先生及两名工人对李某突发病症死亡的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李某死亡,其家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双方分担该损失为宜,一审判决连先生、邢某和杨某补偿李某家属丧葬费用、救护费用共计1.8万多元。另外,法院认为防盗门生产厂家和本案没关联。李某家属不服上诉。
北京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心源性猝死。虽然连先生、邢某和杨某三人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规章中有关装修时间的规定,但是三人不知道李某生前患有冠心病,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和生活经验,装修噪音在通常情形下并不会造成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所以三人的装修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足以建立相当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