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小课堂开课啦四澎

发布时间:2023/5/14 14:02:42   
                            

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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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1

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坐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順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室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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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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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毀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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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多选

1

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D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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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2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关于这些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

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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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

3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需要出庭作证的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B警察就其非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不适用证人作证的规定

C对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确有必要时,可以强制到庭作证

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只有情节严重,オ可以处以拘留,且拘留不可以超过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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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4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定的责任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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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

判断

1

民警朱某和赵某询问证人王某、孙某后,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两次询问为同时间,经朱某作出合理解释,该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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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

侦查人员在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住处将其抓获,经当场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提取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但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对张某进行讯问,使其供述已着手再次作案的同伙李某的去向,因此未能制作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书面情况说明进行合理解释,该匕首可以作为物证采用。

A对

B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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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案例

1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別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甲在着手盗窃保险桓的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盜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オ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缺乏帮助故意,也没有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25条、第29条、第67条、第条、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监制:闫志忠

审核:于小村

编辑:戴紫君

出品:内蒙古警界全媒

原标题:《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小课堂开课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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